依法規決定
第159條
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:
一 、 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須能通過電動機之起動電流,其額定值應視電
動機之啟動情形而定,通常以不超過電動機全載電流之2.5倍。或按
表159選用適當之額定值。
二、幹線(Feeder)過電流保護器以能承擔各分路之最大負載電流及部分
起動電流。如各電動機不同時啟動時,其電流額定應為各分路中最
大額定之電動機之全載電流1.5倍再與其他各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。
三、主幹線之過電流保護器,其電流額定應為最大幹線過電流保護器之
電流額定與其他各幹線所屬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(如有電燈及電熱負
載時,其負載電流亦應計入)。